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确定了下列五项内容:
1.婚姻一方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姻之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具体地说,一是各种收入,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因继承或捐赠而获得的财产、资本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婚前已经取得的债权等财产权。第三,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婚前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四是婚前一方以钱、股权等形式存在,结婚后作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这一费用是由于人身权受到侵犯而得到的损害,由于它具有严格的人身性,是用来保障受害者生命的基本支出,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都反映出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志,都具有强烈的个人性质。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子在一方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物品,如衣服、鞋帽、化妆品及其它特殊用途。
5.其他应得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项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财产,除非其价值更高。
由一个男人或一个妻子得到的奖励。
3)医疗费用,包括个人性质的医疗保险费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为杰出科学工作者提供科研津贴。
6)由一方制作的文稿,手稿,美术作品,素描等。
7)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支付给雇主的再就业津贴,提前退休津贴,吸收劳动力安置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