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的财产选择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婚前获得的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货等)在婚后实现或离婚后实现,并不影响所得收益被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其特殊性,在实际行使之前,期权不宜对其进行分割,而在判决中可明确这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形的.现金和可以预见的收入,可以预见的收入报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但期权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和资格,其价值是否存在以及价值有多大不确定性,需要在行使日或约定的日期购买或分配相应权益,因此它不属于“可预见收益”。在婚前获得的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货等)在婚后实现或离婚后实现,并不影响所得收益被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妇所持选择权分割问题上,应重点探讨三个方面:
1.配偶一方持有的选择权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对获得期权的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进行具体的判断,不能简单地将行使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2.被分割的对象应是行使权后取得的财产收益,不宜直接将其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3.分割的条件应在有权行使或实际行使之后。选择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它的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来实现的,如果没有行权条件,财产价值就无法确定。所以在没有实际行使权利之前,不宜对其进行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二、夫妻拥有什么共同财产的权利?
1.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生活方面的共同财产时,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
2.在平等协商下,夫妻双方不因日常生活需要就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配偶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处分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第三人有理由认为此项划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义务的家庭生活费用,如共有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妻或配偶一方分担。夫妇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育义务而承担的债务,由共同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从理论上讲,离婚财产是将选择权进行分割的,但其选择权又有其特殊性,所以具体分割的内容可以在财产分割判决中特别明确,一般而言,在不影响期权收益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内产生的期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只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期权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