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在判决时,在保障女方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照顾无过错方。处理不应损害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平等的。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被占有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被分割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
4.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入养殖、种植等,离异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先处理离婚问题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于暂时无法查清的财产,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也可以暂停离婚诉讼程序,待析产案件了结后,再继续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