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加姓名,带双方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特别材料如下:
1.名称变更须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土地使用证及姓名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
2.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3.如需变更企业法人名称,需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文件,涉及国有企业的,还须提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涉及集体企业的,还须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如有变更社团法人名称,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变更地址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