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案件的受害者,可通过下列方式收回款项:
一是通过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在办理诈骗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要利用侦查手段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和银行账户,随着案件的发展,在案件结案后,应将赃物归还被害人。
二是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追偿的方式。受害人主动寻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追回损失。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公诉案件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