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案件的受害者,可通过下列方式收回款项:

一是通过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在办理诈骗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要利用侦查手段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和银行账户,随着案件的发展,在案件结案后,应将赃物归还被害人。

二是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追偿的方式。受害人主动寻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追回损失。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公诉案件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