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除了精神上的痛苦,纠缠不清的还有财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一方当事人以各种方式将各自共有的财产转移或隐藏,比如:转帐、私自变卖共同财产、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恶意制作虚假欠条等。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第一,平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了解家庭收支情况,有多少存款,存在哪家银行,如此即使对方否认存在存款,还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查明在夫妻存续期间是否有存款,共有多少,是否被转移,法院要求对方说明存款去向和目的。第二,收集他们收入情况的线索,如有需要,律师会介入调查,如果对方收入很高,却没有存款,法院会命令他说明收入情况,再次,对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再次,对于转移的不动产-房屋,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转让,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则可以要求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让的法律责任;最后,可以要求与债权人对质,问清欠条的时间、用途等细节,如有必要,对欠条形成的时间进行笔迹确认,审查债务的用途及必要性等。此外,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转移财产或恶意债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如发现对方有以上情况,可在一年内提出分割财产之诉。总之,控告对方不愿离婚的情况,表明财产也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分割,除非另有提议分割财产,否则双方可私下协商,财产不能分割,也不能分割,但要注意的是离婚后没有及时分割共同财产,以后的纠纷问题就比较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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