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所有权(即房屋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时限,只要财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可以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我国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对土地使用者给予40年、50年、70年的各种使用权。当到期时,如果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并且必须与地上的建筑一起收回,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因为房屋是在开发阶段有先有后,但是,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应以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且该房产尚未达到报废年限。此时,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应对地上建筑物的所有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在到期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相信大家也有了一些了解。二者的产权归属不同,我们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是有所有权的,如果以后发生什么纠纷,必须先解决,然后解决,当然,对于这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所以我们要了解当地的政策。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