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第5条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如果对方请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在日常生活中,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话,是不可能有太多的东西的,例如,双方都有了这种共有的财产。于是就有了这种共同处置的权利,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其财产进行一定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