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适用我国法律,因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国家法律强制性不动产规范之间存在着异同之处,不动产的处置只能限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上分割不动产,我国法院的判决内容仅对我国境内这部分不动产的执行,即使裁判涉及到海外的不动产,在海外执行法院的裁判时也会遇到很大困难。例如,有些国家对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定必须再审,有些则需申请执行命令,另一些则干脆不承认,这一情况反而使程序倒流,如在国外尚有部分不动产,可待人民法院的离婚裁定书生效后,另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不动产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