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监护人有权获得报酬。
综观各国立法,有关监护人是否通过监护行为获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第一,无偿原则,法律明确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在前苏联和我们国家中,监护人不能从监护人那里得到报酬;二是有偿原则,将监护视为一种有成本的义务,应当得到报酬,比如瑞士和美国。第三,赔偿原则,在法律上规定监护权是无酬的,但是,考虑到监护人承担监护劳动的困难和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监护权力机关决定对其给予适当的报酬。比如德国,法国,日本。
这说明,在我国实行绝对免费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监护人为了履行监护职责而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对于经济困难的监护人来说更为重要。过去的历史会严重打击家长的积极性。一九九六年发生闻名于世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于监护人黄宗英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考虑到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得监护人在精神.物质方面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种方式既考虑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会对国家造成沉重的负担,使得监护制度的规定更加人性化。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绝权利。
如果监护人因智力.体力相对不足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法律应给予其辞职权或拒绝权。概述各国立法中有关辞任或拒人的正当理由,包括监护人年长.病.残疾.离开被监护人或已多次监护,以及社会工作太忙等。有鉴于此,我国应规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况,监护人可提出辞任或拒绝:
(1)年满六十五岁。
(2)有病或残疾很难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由于照顾老人小孩或生病的配偶的家务活特别忙。
(4)监护责任已超过两人。
(5)现役军人或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
这不仅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而且能够尽可能避免由于监护人的原因而损害其利益。
谈到监护人的权利,当然监护人的义务也不容忽视。由于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被监护人不具有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地易受外来侵害和伤害,他们的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使用,在处置监护人的财产前,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找律师来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对未成年人有利,这样,就不会引起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监护人也不能对其所拥有的某些财产做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