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标准。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远隐蔽的地方),往往会损害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但寻衅滋事犯罪一般不侵犯具体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主要是指公共秩序,挑战整个社会,鄙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本文具体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缘无故殴打相识或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缘无故追赶、拦截、侮辱、辱骂他人,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女性。这里的情节不好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猥亵、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坚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坚持或者任意损坏。占有公私财产,是指以非常不合理的流氓手段强行要求市场。商店的商品和他人的财产,或者随意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产。这里情节严重的,是指坚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大量公私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多次坚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的;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
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受损,造成群众恐慌、逃避等严重混乱。只要行为人有上述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坚持、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虐待他人,然后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产。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快乐取乐的流氓动机通常会实施多种行为。此时,只认定为犯罪。
(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公然鄙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事实上,寻衅滋事罪有点像那种底层犯罪。对于现实生活中无缘无故惹是生非、随意打骂他人的行为,往往在达到上述情节后,会根据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当然,即使有时具体行为不构成犯罪,至少也是违法行为,此时行为人的治安管理将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