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服务。
②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③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法院决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或者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④代理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权由监护人依法行使,受法律保护。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