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并非一半。
离异财产分割原则
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
I)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㈡照顾子女的原则和女方的利益。在此,“照看”,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或者把某一财产类别中特别需要的某项财产,如房屋,分配给女方。归根结底,从习惯性力量、传统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异后女性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㈢有利于生活、便利生活的原则。离异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绩效及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其发挥更好的效用;在共同财产上分割生活资料时,要考虑到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以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非分离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㈣权利不应被滥用。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异财产中只有一人一半的财产,除非有一些婚前协议规定,但基本上没有离婚财产是平等分割的,就离婚双方而言,一方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婚前并无婚前协议,婚后仍是主要生活来源,则多数被视为共同财产,只是有些人不知道财产和存款。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