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是指:1。虐待。抛弃家庭成员。2.犯下家庭暴力的;3.重婚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对错一方提出的离婚,法庭仍应坚持是否判决离婚。如果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过错一方愿意接受调停和解,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过错一方表现出理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判不离。如果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一方坚持不接受和解调解,就不能勉强维持一方不愿意维持的婚姻,否则,将违反两人的根本利益,而且《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