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四种情形外,主要是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婚姻纠纷比较复杂,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由于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所致,有的是由于性格不和、志趣不合、情绪化或变化性所致。由于一方由于受到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从而造成感情危机,也是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原因。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