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申请的现役军人需经军人同意,除非由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因此,配偶提出离婚必须经过军人同意是普遍的原则,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和军人结婚,自己就没有了离婚的自由。事实上,有这样的规定比不表示只要军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就无法解除。因此,该条还规定,除军婚外,还应保护公民婚姻自由权,因此,本条还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即使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也可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以及军人因其他严重过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认定为“严重过失”。并将其归纳为: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性;(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妇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和好后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应当通过军人所在的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这一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如果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及时作出离婚决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所以,作为军人的配偶,如果军人出现上述几种情况,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假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军人一方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失”情形,此时,身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地提出离婚,为做好充分的准备,应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自己的婚姻自有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