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意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了避免法院“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特别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双方自愿离婚,不必再尴尬地找一份单据,离婚登记就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有些人在登记离婚后,并没有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拿到离婚证后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反悔。例如,有些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而另一人在三个月内搬出去。可以离婚的对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意按照协议履行。如遇此情形,当事人一方可以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定协议并不是儿戏,通常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决当事人履行合同。另一种情况是,当初离婚登记时自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例如有些人为了能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一切财产。但离婚后又反悔,越想心里越来越不平衡,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2.离婚财产分割并非逃债“法宝”一对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了一辆高档轿车,后来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后该债务还?有清偿。
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同意将所有财产归于女方,由男方承担债务。如果债权人向男方提出索赔要求,男方才会表示同意?具有偿付能力。类似于夫妻恶意逃债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管当事人如何达成离婚协议,还是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仅对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任何一方进行清偿。对此,男方?有利可图还清大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女方清偿。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防止日后纠纷住房问题与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有关,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样可以理解的是,离婚双方就房屋问题争吵不休。如何才能有条不紊地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尽管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被认定。这一现象很常见,尽管房屋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双方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年限等因素决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要清楚的是,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将有关情况分开,不仅要分割财产,而且要分清债务和子女抚养权,配偶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并经双方协商处理,如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根据双方约定进行。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