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现有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转移,而是以登记为要件,在转让合同签署后,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至受让人名下,而非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些都有别于外国物权法的意意论和形式主义。前一种契约是变动物权的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一项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没有登记或交付,该契约也称物权行为无因论,在权利变动过程中,物权变动不仅存在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而且还有一种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并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无因论”是指以约定价格支付的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理由,而是将物权变动或其本身视为一种契约,其物权行为并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者无效而无效。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