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与地物体,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之说。一元主义就是把土地和土地上物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的权利,或者,如德国民法,把建筑作为地上的附属物,或者把地上权作为建筑物的附属物,如日本民法中的相反部分。采一元论,附属物不能脱离主权而独立存在。我们所说的二元论,就是将地与地为一体,二者之间没有附属关系。二元主义并非绝对错误,只要将房产看作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且能够为其占有的地权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就可以使两种独立的权利相分离。中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房地产两个部门,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分开管理,并分别发证,但由于两项权利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协调和补偿,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划分为不同的当事人时,往往会因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排斥和冲突,导致人们对二元主义的误解。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房屋及其它定着物、附着物均属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