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土地是国有但许多人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在农村会出现承包土地的情况,为保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受侵犯,制定相关政策也就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侵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是什么?以下进行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承揽业主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及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章其他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制”的双重管理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利,维护农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第2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系指依法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场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3条国家对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农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形式,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荒山、荒沟、沙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国家要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远稳定。农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承包土地不能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不能被任何组织、个人剥夺、非法限制。第6条农地承包中,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劳动合同法应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7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第8条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不经法律许可,不得利用承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政府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大土地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9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1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第2章家庭承包第一节承包农户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已由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承包的,由村内的每一户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不得改变其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由使用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第13条承揽人应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14条业主应承担以下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商不能干预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㈢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㈣执行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15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家庭承包户。第16条承包方应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行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二)依法征用承包地,占有人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赔偿;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17条承包方应承担以下义务:(一)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2节承包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遵循如下原则:1)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还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合同方案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19条土地承包应依下列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村民会议选举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制定和公布《条例》规定的承包计划;三、依法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计划;㈣公开组织实施承包计划;㈤签订承包合同。三、承包期限及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场承包期限为30到50年。对林地实行30年到70年的承包期,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林地承包期限。第21条业主应与承包商订立书面承包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一)发包方、承包人的名称、承包人的负责人、承包人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合同地点、面积、质量等级;(三)合同生效日期;(四)承包土地的使用;(五)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22条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3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费。第24条承包合同生效后,业主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第25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变更、解除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业主不得将其收回。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一家搬到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或准许其以合法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期间,承包方家庭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还给承包方。如果承包商未归还土地,业主可收回承包耕地和草地。承包期限内,如果承包方交还给承包地或业主依法收回该承包地,则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从而提高了土地生产能力,则有权得到相应赔偿。第27条承包期内,业主不得调整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由于自然灾害严重破坏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合同中约定的不能调整的,按其约定。第28条下列土地,应当用来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以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商可自愿将承包地交还给业主。承包商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承包商在承包期内交还到承包地时,在承包期内不得再申请承包土地。第十条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离婚或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31条承租人应得的合同收益,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承包商死亡后,林地承包合同的继承人可在合同期间继续履行合同。第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转让、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第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农业用途;(三)转让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社的成员享有优先权。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的方式,应当依法自主确定。第35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下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工程承包,不能将承包地收回欠款。第3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转包费、租金、转让费,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所得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经承包方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通常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二)土地流转的名称、地址、面积、土地流转的期限和开始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3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未经注册。第39条承包方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在一定期限内,承包方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如果承包商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则不签署书面合同。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了便于耕作或分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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