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丘市征地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征地补偿专项资金,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在补偿材料完善后,由市财政局负责一次性将土地补偿安置费拨入在各镇(街道)所设置的被征地单位专项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