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30日内.转让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2.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申请;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所报成交价格,转让的房屋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评估;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过户单。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