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1.虐待.抛弃家人。
2.实施家庭暴力;
3.重婚;
4.与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的;
对“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裁定离婚。如果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过错一方愿意接受调停和解,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过错一方表现出理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判不离。如果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一方坚持不接受和解调解,就不能勉强维持一方不愿意维持的婚姻,否则,将违反两人的根本利益,而且《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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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