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家庭财产是夫妻双方通过劳动积累起来的,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也没有经济收入,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在父母离异时无权分割。
毫无疑问,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个人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该法规定,以下财产为未成年人个人所有:
(1)因优胜学业而获得的奖学金、见义勇为所获津贴、政府津贴等。
(2)通过遗嘱继承取得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祖父母、外公外婆通过立遗嘱,可以让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因此,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遗产,应归未成年人本人。
(3)捐赠获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送给未成年人本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4)对个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健康受到伤害而致残,有权要求加害人等赔偿义务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包括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
(5)从智力成果中获得财产。
青少年虽然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活动。青少年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在法律上保护未成年人的知识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因此,未成年人因发明专利、发表论文、绘画等智力成果而获得的报酬属于他本人。
在《民法典》第18条中,“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赏、赠与、报酬,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理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
所以,尽管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没有权利参与父母财产的分配。然而,父母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都不能否认所述未成年人取得的上述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或者对未成年人所取得的上述财产,更不能强行占有。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