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不归各自所有,或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此项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的债务,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之外的情况下,认定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否可以证明债务是用来证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程新文表示,“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则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则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