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归子女许多配偶在作出财产约定时,会考虑将来子女的抚养问题,会约定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这样的财产约定,这些财产仍然归父母所有。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来说,赠与不履行。自然,未完成的捐赠将不会生效。在实务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颇多,必然导致认定无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做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财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争议最后发生时,同样不能证实。(3)谁提出离婚谁没有财产“谁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从而使任何一方都放弃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婚姻。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常常被视为限制离婚自由权,并被认定无效。《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后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财产是怎样分割的,那么就可以用这种方式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都希望获得更多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根据平等原则,在共有财产上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