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接受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财产,其中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因此因继承而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在法律上取得这类财产完全是根据夫妻一方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所享有的,与他们的婚姻关系无关。作为一种物权的继承方式,应当尊重原物权人即被继承人的意志,不应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经修订的《婚姻法》第17条第4款和第18条第3款将婚姻一方继承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在遗嘱中确认只是丈夫或妻子,那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据此,这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别情况处理,分别处理:一方在婚后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财产,因不能具备第18条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所以全部属共有财产。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只由丈夫或妻子拥有,那么这一条应属于接受继承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后以遗嘱继承而得来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丈夫或配偶一方拥有,并且夫妻双方对于这一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则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