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无偿向土地使用者交付使用。也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要求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应由国家批准,而非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使用期限。尽管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无年限限制,但国家应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且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国家应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及其它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3.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实需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军队、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主管部门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4.转让.出租.抵押权的限制性条款: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律条件的,也可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是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上建筑物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其出让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物所得收益抵缴让金。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者,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