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涵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也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地或与地上建筑物一起.其他附着物转交他人的行为。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叫做转让人,而接受它的一方叫做受让人。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赠送等。3.禁止条款:没有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其进行开发投资.用地不得转让。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按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5."房地同转":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业主或共有人,享有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人转让地上建筑.除地上建筑物以外的附着物所有权外,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地上建筑物.作为动产转让的其他附着物除外。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只要在合法获取土地以及规定的年数内,土地的使用不同就会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而土地的使用年限也有所不同。要认识到国有土地的获取有三种方式:出让转让和转让,出让与转让虽差一字之差但出让方为国家,转让主体为土地使用者。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