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有效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转让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地役权、地役权.转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应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部2007年12月30日令第40号),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以价格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应持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权利转移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售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的权利.义务随之发生转移。如受让方要变更土地用途的,按照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可与原出让人对出让价款进行调整,然后办理出让登记手续。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首先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再一次我国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是可控制的,具有优先购买权,了解了以上情况,才能更好地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估价,并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必要的权属调查,然后才能进行转让估价。还需做相关方面的资信调查,以免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债务或者权属纠纷问题。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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