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转让土地的义务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应依照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等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转让土地的行为应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属于非法转让。“出让”是指国家向公民或法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分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移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