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转性质,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但是,在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注意:一、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地流转时,不得改变农地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未经法律许可,不得利用承包土地农业用途从事非农建设。二是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属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失信人拥有生活必需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执行豁免权;只有被执行人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时,才能执行其承包经营权。三、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不同用途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属法定期限,不得任意变更。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是《农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均对其做出规定。对承包地征收的,可以依法执行承包土地征用补偿款,但应当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转让的同时,部分法院也对强制管理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探索。所说的强制性管理,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扣押的不动产,由选择管理人进行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金钱债权。这一办法目前还没有由我国法律正式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及。在以法律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时,往往会产生转包费用和租金,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进行强制管理。此外,利用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也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小的债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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