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是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对土地使用人征收,是一种具有有偿使用性质的行为税。地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征收,未开征地区的土地使用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在这些城市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建制镇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较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是没有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