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的新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