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依据《高法解释》第297条第一款:“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
因此,法院在发现检察机关指控证据不足,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法院直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法院直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依据《高法解释》第297条第一款:“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
因此,法院在发现检察机关指控证据不足,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法院直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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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高法解释》第297条第一款:“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
因此,法院在发现检察机关指控证据不足,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法院直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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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在发现检察机关指控证据不足,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法院直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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