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行为的界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就算用小暴力,也不以个人为目标,后者就是聚众又打又砸、抢,是一种破坏性更强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其明显,浓重;前一项罪名为独立罪名,后一项不作为独立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定前者在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犯罪对象为公私财产,后者不一定。聚众哄抢罪属于多人犯罪,但仅仅惩罚那些被认定为首要分子并积极参与的人,即根据《刑法典》规定的量刑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设立聚众哄抢罪时,要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这就涉及到数额和情节。数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情节要达到严肃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