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企业、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主观上明知故犯,明知故犯这一不作为行为,将使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获得报酬,这一社会危害性后果是想要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几种应被视为故意的情况:

(1)明示拒绝行为,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当然视为故意。其中包括无故拖欠工资,无论其目的是不是非法占有。

(2)尽管表示要付清,但是为不付找理由,应当认为是故意。如果无故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主要雇主或者指使发放劳工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不能支付假象的;或者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对象: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也妨碍正常雇佣关系,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犯罪客观性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性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也有危害后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当认定:

(1)实行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

(2)有能力付给劳动者而不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公司的银行存款足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照合同或法定的时间框架支付工资。如果实行月薪制度,超过20天仍不发薪,则构成“不付款”。(2)数额较大。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构成绝对范围。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5000-10000元之间,构成“数额较大”,应当予以追诉。

(3)经相关政府部门责令付款的,仍然不予支付。当今社会,除劳动关系外,劳务关系还相当广泛。且从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来看,除了用人单位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那类个体经营户也是可能的。因此,对于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可以说,此时也要在符合立案标准后,才可以认定为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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