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转让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的;3.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款,仍然不予支付。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1)隐藏财产.恶意清偿.编造债务.虚假破产.伪造破产.以其他方式转移.处置财产的;
(2)逃跑.躲藏;
(3)隐藏.销毁或篡改账户.雇员名单.薪金付款记录.有关劳动报酬的材料,如考勤记录;
(4)通过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工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
(2)拒不支付十人以上劳动报酬且累计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