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四项不诉不理罪名(侮辱诽谤.凌辱家庭成员.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他人财产)外,刑事案件,其他犯罪均依据公诉法原则,即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但是对于个别案件,受害人坚持自己要起诉的,法院也应受理。接受被害人自诉的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这一罪行只会损害自诉人的个人利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不得提起诉讼。
2.被告被指控犯有轻罪,可判处最多三年监禁。犯下三年以上监禁的人不得被起诉。
3.起诉人确实.证据充足,被告有罪,无需警方调查。
4.检察机关不起诉。检察机关已起诉或准备起诉的,个人不得起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人民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罪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仅限于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4.重婚案件;
5.弃婴;
6.生产.出售劣质商品(除非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7.侵犯知识产权(除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
8.刑法分则。
第4章(侵犯公民权罪)。
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处以三年监禁监禁的案件。受害人直接诉诸法院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法院应尊重公民的这一权利。但是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罪,法庭不一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在自诉案件中,根据撤销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诉人未经法院同意中途退庭,或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无正当理由。有一部分的刑事自诉属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一般都需要受害人告知,如果其不愿告知的话,那么通常法院就不予受理。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受害人的近亲也可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