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要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主要要找出具体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存在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可以交付法院审理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进行审理,如没有犯罪证者,要进行审理;对没有犯罪证者,如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予以驳回。被告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仅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被认为是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知权利。在判决宣布后,自诉人对其他共同侵权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只有部分受害人告知共同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如果通知人在收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则视为放弃告知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对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没有限制。就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审理时,如被害人和被告之间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然后又签订和解协议,而受害人也向法院撤诉,那么,这一情况下也应终止诉讼。而且撤销后,可能会发生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此时对方可以通过向法庭提起诉讼来解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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