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阶段受理鉴定是预审阶段鉴定部门进行的一种准备工作,在接受委托单位对鉴定进行鉴定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了解案情明晰送检要求,即向送检人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及侦查中的有关情况。理解案件的目的,首先要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接受鉴定;其次,要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科学客观地鉴定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接受鉴定时,一般应告知送检人员下列情况:
(1)查明案情,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现经过。
(2)侦查工作的进行,主要包括判断作案范围及其依据是什么?嫌疑犯嫌疑犯的根据是什么?
(3)嫌疑犯的情况,例如,他们知道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个人爱好.平时的表现,等等,可以很容易判断其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别和检验,即,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其他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和依据如何?此外还需要了解案件中其他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与鉴定情况。
(5)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员告知鉴定以解决哪些问题,必要时可根据笔迹和样品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二)物证笔迹检查。
1.检查物证的笔迹是否清楚、完整,是否有检查条件。对于有检查条件的人,尽管检查条件较差的也要尽量利用现有条件加以鉴别,而对于字数很少且不明确确凿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要了解物证笔迹的原始状况,主要是要了解一些物体上直接书写的文字,如其所处的位置.倾斜的方向.字的尺寸,以及用什么工具写在某物上的原貌,物品表面情况如何等,如有需要,应进行现场勘查。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对于诸如支票.收条这样的证据,应该知道哪些是作案者,哪些是无关紧要的;对于照片.复印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该向检测员了解其中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和笔顺关系,还有一些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的痕迹,等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照相.包装.运输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予以登记。当今社会,我国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并非无偿的,这根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所进行的侦查活动是不同的,这是由当事人申请而提出来的一种专业化,限制了鉴定所采用的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都不会特别贵,几百块就可以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