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依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罪行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应进行庭审。
2.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劝说自诉人撤销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上述自诉条件的;证据不足的;罪行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被告人死亡;被告下落不明;除因证据不足而撤销的除外,被告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知的;经人民法院调解,自诉人反悔,对同一事实再告知的。
3.对于立案而经审查无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出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销起诉或裁定驳回自诉,在说服放弃或驳回控告之后,自诉人又提出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仅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并且被认为是自诉人对其他加害人放弃告知权利。在判决宣布后,自诉人对其他共同侵权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只有一部分被告知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如果通知人在收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则视为放弃告知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对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我国对每个机关的职责范围划分非常严格,比如检察机关,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受害人进行某些工作方面的规定,比如对受害人进行某种工作,也就是说,除法律中规定的自诉案件外,将来的话也不能提起诉讼。扩展阅读:刑事自诉案件要不要请律师到刑事案件自诉人申请抗诉?让别人知道和自己诉说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