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是指离婚后对子女没有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在世界各国民法中都有法律规定。我们于2001年4月28日对《婚姻法》第38条作了修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访权的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探视孩子一方,如果危及孩子的身心健康,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探访具有沟通、沟通、人文的功能。离异之后,父亲或母亲不和孩子一起生活,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去探望孩子,孩子希望与不同居所的父母沟通。在探视权的行使下,子女与探访的父亲或母亲可以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得到正常单亲养育下所缺失的关爱,从而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前去探望的一方增加了与不直接抚养子女之间的情感,形成了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怀,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抚养义务。所以探视权不仅仅是家长的权利,更是孩子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