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罪行必须由受害者告知法庭,而法庭才会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我们的刑法典规定,侮辱、诽谤罪(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对他人婚姻自由实施暴力干涉(造成受害人死亡)、虐待家庭成员(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除外)、侵占罪,这是经告知才进行处理的犯罪。并且规定,如果受害人由于强迫、恐吓而不能告知,人民检察院和受害人的近亲也可告知。这几种罪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有被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的,刑法才能处理;不告知或告知后撤回告知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话,案件就应该撤销。然而,由于侮辱、诽谤他人,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或虐待其家人,致其重伤、死亡,不属于告知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由于受害人的人身限制,且受精神控制而无法告知,致罪犯逍遥法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知,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