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准许:
1.鉴定人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是不合法的;
3.鉴定结论显然根据不足;
4.经盘问确定其他情况不能用作证据。
鉴定结论由一方当事人自己委托有关部门做出,另一方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