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期间均可提出鉴定申请,但初审未提出的,二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手写鉴定,是对人们通过书写活动所产生的文字进行鉴别、识别活动。人类的书写习惯有其特殊性和稳定性,体现在笔迹之中。根据笔迹的检验,可判定单据中的笔迹是由多名个人书写、是否由他人书写、使用其笔迹来确认个人书写,以确认文件的真伪。鉴定人应了解案情,明确鉴定要求,查查笔迹和笔迹,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变化;挑选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且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并比较检材和样品所发现的特征,对符合点、差异性进行综合评价,得出一致性、差异性形成原因的综合评价;制定鉴定意见,制作鉴定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