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㈡被指控人死亡的;
(三)被告下落不明;
(四)在自诉范围之外的;
(五)自诉人撤销后,就同一事实再告知的,除非因证据不足而撤销;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对同一事实再行告知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是指刑法规定的告知才处理或其他无需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代理人,一般指自诉人的代理人,对被告一方来说,实际上应当是辩护人而非代理人。当然,不同的身份在诉讼中所享有的代理权利也不相同。并且在接受委托后,诉讼代理人就应该尽职,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此外,还要积极协助当事人搜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