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无权限部门批准的筹集资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筹集资金,如非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筹集资金。
2.向出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偿债方式除货币形式外,还有实物形式和其它形式。
3.为非特定社会对象筹款。在此,“非具体客体”是指社会大众,而非具体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筹资的实质。为了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经常与投资者(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程度的欺骗资金达到其最终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