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筹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为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出资人以实物等方式偿还本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银监会、银监会、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研究和制定,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