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提起诉讼时,应首先提出控诉,并提交一份相应份数的副本。一方为公民的,应当写上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控告书的主体应当写出申请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必须签名或盖公章。
2.原告在向法院提出起诉时,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
(1)原告主体资格材料。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明及其他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一份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证据。契约.协议.债权文件(借条,欠条,等等).收到货物的凭证.往来信件等。
3.如果一方向法庭提交证明书,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列出提交证据的姓名.页数。证明材料由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名盖章,交当事人一份,一份备案。
4.在各当事方履行必要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后,立案庭在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果确有困难,可以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豁免的书面申请。过期不交或迟延提出书面申请,但未经批准而仍不预先提交的,本院将按自动撤销判决。
6.立案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在结案后到财务室结案,多退少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